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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购买 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30 11:31 来源:市妇联 作者:市妇联 浏览次数:6618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靖经开区人力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使用效率,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曲靖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使用职工医保个人帐户购买的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产品必须符合《2014年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产品目录》规定的险种。
  二、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累计结余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参保人员方可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三、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基金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的保费,由参保人员凭购买发票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四、本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0号)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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