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执行人员范围作了明确
发布时间:2015-01-21 16:41 来源:市妇联 作者:市妇联 浏览次数:67110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云办通〔2014〕3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云人社发〔2014〕63号)精神,我市对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标准和执行人员范围作了明确:
一、补贴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全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二、执行人员范围
(一)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纳入执行人员范围;
(二)派驻乡(镇、街道)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纳入执行人员范围。派驻乡(镇、街道)的单位为:经编办明确的公安派出所、中心法庭、检察室、司法所、国土所(国土分局)、药监所、煤炭所(分局)。
(三)人员编制和工作人员统一由县(市、区)进行管理的教育、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可按照县(市、区)级单位派驻乡(镇、街道)工作的办法处理,由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对派驻在乡(镇、街道)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认定;
(四)特岗教师纳入执行人员范围;
(五)省、州(市)、县(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乡(镇、街道)的,不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六)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借调)到县(市、区)或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不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七)各州(市)、县(市、区)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乡(镇、街道)工作的,如:挂职干部、借用人员、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等,不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八)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不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九)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中试用期人员、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及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因其工资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只要是属于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就可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十)当月请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旷工超过1个工作日,均不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的假期(含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在规定假期内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照发,逾期未归的,参照病事假或旷工处理;
(十一)省、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十二)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现已按国家或省规定享受了特岗津贴的,仍可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十三)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纳入各地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统一管理,实行按月发放,不进入工资档案,不列入工资统发。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享受补贴,人员调离、退休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市人社局供稿
2015年1月21日